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7, 2025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体质健康,是指人体在先天遗传性和后天能动性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身体形态、生理功能、运动能力、对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状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落实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要求。
编制、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Chapter 2体育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器材。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学校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
体育教师组织开展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以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计入教学工作量。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加强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能练习,并以室外活动为主。
学校应当根据病残、体弱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
鼓励学校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鼓励学校和其他单位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
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每天组织寄宿学生出早操。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教学标准,保证体育活动质量,确保每个学生有足够活动时间。
教育行政部门、驻地军事机关和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测试时,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Chapter 3卫生与营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的卫生工作,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进行指导、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
非寄宿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
鼓励学校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和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
(一)制定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以及实施方案;
(二)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负责学生健康管理;
(三)实施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
(四)定期检查教室、宿舍、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开展对学生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五)协助开展学生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六)改善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体育卫生和劳动卫生工作;
(七)开展初级医疗保健和急救;
(八)组织指导学生卫生员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的各种预防、医疗、保健活动实行安全、卫生监督。
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和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改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
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小时以内;初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两个小时以内。
学校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膳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营养知识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和家长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当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家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学生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按照规定标准统筹安排。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创造良好条件。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会同体育、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和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机构,应当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内容。
家长应当培养子女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营养和睡眠,不增加子女的学业负担,并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鼓励社区开展学生健康教育与体育活动,促进家长和子女共同参加体育锻炼。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的;
(二)未保障学生在校体育锻炼时间的;
(三)未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监测的;
(四)中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中小学生书面家庭作业超过规定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举办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的;
(七)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扩散或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
(八)未组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者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一)下达升学指标的;
(二)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的;
(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