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预警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会同体育、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