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的;
(二)未保障学生在校体育锻炼时间的;
(三)未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监测的;
(四)中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中小学生书面家庭作业超过规定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举办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的;
(七)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扩散或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
(八)未组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者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