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保证学生适宜的运动负荷,确保学生体育运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学校应当根据病残、体弱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