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学校应当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以及实施方案;

(二)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负责学生健康管理;

(三)实施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

(四)定期检查教室、宿舍、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开展对学生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五)协助开展学生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六)改善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体育卫生和劳动卫生工作;

(七)开展初级医疗保健和急救;

(八)组织指导学生卫生员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的各种预防、医疗、保健活动实行安全、卫生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