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正确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地区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不得评优评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创造良好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