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县域经济发展布局,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土地、资金、人才等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落实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占用、出租、发包农村集体财产等问题并予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保障成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财产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
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挥各自优势,带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联合发展平台、产业联合体等,参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
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其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整合农资农技、冷链服务、农产品产销对接、数字化平台等优势资源,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村产业发展推进农村物流工作,促进交通、邮政、快递、商贸、供销、电商等农村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推动农村物流降本增效;支持建设农村寄递服务场所、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一)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合作经营;
(二)通过村组联合、村村联合或者镇村联合等方式,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集中集约投资、联合发展;
(三)合作或者自主开发经营异地项目,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互补和优化配置;
(四)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机构融资、企业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方式,依法运营村企合作项目;
(五)其他合法、适宜的发展模式。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撂荒耕地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统筹管理,因地制宜促进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农民以委托、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房屋,可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经营。支持依法开展房屋升级改造,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协调和指导。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乡村人力资源特点,设立或者参股经营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基础设施养护、园林绿化、环卫清洁、物流配送、家政养老、建设施工等社会化服务。
因发展水电、风电、光伏等产业或者开发矿藏等资源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可以探索通过股权等方式进行补偿。
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或者其他形式的置换补偿,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规划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支持镇村统筹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开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合利用零散土地发展集体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的市场主体优先实施的项目范围和具体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资源统筹,支持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和用水、用电、用气、网络、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以及公共服务、村级组织运转,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农业供应链金融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项目融资需求特点,拓宽融资渠道和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结合地方需求派驻金融人才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协助研究盘活资源资产、设计金融发展规划方案、防控金融风险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选派科技人员指导发展乡村特色产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产品或者项目参与农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等专项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企业、科研机构接受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驿站、人才服务站、专家服务基地、青年中心、妇女之家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经营管理人员与科技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人员之间的交流合作,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指导等服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金融专业人才或者专业管理团队,提升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水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激励方案和规定程序从当年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促进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财务管理等数据的互融互通和共享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和财务管理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农村集体财产的流转交易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开展组织章程审查、合同审查,降低经营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