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激励机制,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科技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休人员、服务基层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等学校及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等专项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企业、科研机构接受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驿站、人才服务站、专家服务基地、青年中心、妇女之家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经营管理人员与科技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人员之间的交流合作,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指导等服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金融专业人才或者专业管理团队,提升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水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激励方案和规定程序从当年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