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依法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和财务管理,拓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途径,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防范农村集体财产流失。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促进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财务管理等数据的互融互通和共享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和财务管理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农村集体财产的流转交易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开展组织章程审查、合同审查,降低经营管理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