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对尚未进行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处理等措施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占用、出租、发包农村集体财产等问题并予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