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配套设施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等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查询本村土地利用具体信息、了解土地管理规定、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提供便利。
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或者其他形式的置换补偿,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规划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支持镇村统筹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开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合利用零散土地发展集体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