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县域经济发展布局,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土地、资金、人才等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落实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