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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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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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articles
(1999年3月18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2月23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抱由镇。
不信教公民和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自治县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应当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Chapter 2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适当比例,并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与本条例相违背的决定、决议、命令和规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和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须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当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制度。凡工龄达到三十年以上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三个月实发工资补助。
自治县对因公死亡的本县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发放国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再增发30%的抚恤金。
自治县的各类企业可以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Chapter 3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Chapter 4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特点,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依法自主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机关注重科技兴农,推广应用农业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和运销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自主安排建设用地。如需增加建设用地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追加。
自治机关依法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保护。
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合法的森林、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合法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转、抵押和继承。
自治机关依法对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区和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效益。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自治县内的水资源费。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营工业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扶持产品质量好、竞争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投资兴办工业项目。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各种方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
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专项资金扶持和政策照顾。
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口援助脱贫乡镇村庄发展经济。
自治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快以中心城镇为重点的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
自治机关编制农村发展总体规划,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支付、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及海南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照顾,保证党政机关正常运转,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础教育等民生项目经费正常支出。
自治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财政的各种补助。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可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自治县依法设立各类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自治县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自治机关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县设立的各类基金会提供扶持赞助。
Chapter 5自治县的社会事业建设
自治县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大力发展和普及高中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自治机关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寄宿制少数民族班。
自治县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应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自治机关倡导尊师重教,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自治县设立少数民族教育的专项补助资金,对少数民族高中班、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奖励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本科生和研究生,对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力量出资或者捐助办学,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和新校舍的建设,逐步改善学校的教学条件。
自治县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做好科技经费资金保障工作,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科技进步基金,对在科技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挖掘、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继承、发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宣传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切实加大对民族文化机构、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运动队伍和传统文化活动的支持和扶持,继承和发展优秀的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依法兴办文化事业,繁荣文化市场。
自治机关对在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取得奖牌的本县运动员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网络,推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实行农村医疗保险,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督和供应网络的建设,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自治机关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地方病和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推进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
自治机关加强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基层医疗队伍建设,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卫生院工作。
自治县大力发展地产药材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对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严禁非法行医,严禁制售假冒伪劣药品。
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县人民政府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继续实行二孩、三孩生育政策调整前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各项优惠政策。
自治机关加强本辖区人口监测和人口家庭工作,推动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自治机关积极深化劳动体制改革,采取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和市场调节就业等方式提高社会就业率。
Chapter 6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自治县积极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制作和穿戴自己的民族服饰的自由。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每年的农历三月三日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全县放假两天。每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乐东黎族自治县设立纪念日。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