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财政的自主权。依法自主编制和调整自治县的地方财政预算,自主安排和合理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支付、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及海南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照顾,保证党政机关正常运转,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础教育等民生项目经费正常支出。
自治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财政的各种补助。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可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