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60 articles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垃圾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农村垃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垃圾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垃圾的管理工作。
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
Chapter 2生活垃圾管理
Section 1规划与设施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省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的布局、规模和标准,并依法公布。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等为一体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生态修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Section 2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投放生活垃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指引等活动。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督促单位、家庭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五)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Section 3收集、运输与处理
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加强收集、运输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四)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定期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五)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Section 4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电子商务、外卖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要求的包装材料,避免、减少快递企业二次包装。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
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应当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限制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限制名录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
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可回收物目录应当予以公布。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立便民再生资源回收点。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货运、快递等企业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协同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
Section 5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Chapter 3建筑垃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存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运。
(一)在消纳处置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接收建筑垃圾;
(二)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
(三)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禁止裸露土层;
(四)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保障安全生产;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Chapter 4监督管理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测评内容。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