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