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Chapter 2 生活垃圾管理/Section 5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Article 37In force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渣土和其他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