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