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省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编制本省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省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的布局、规模和标准,并依法公布。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