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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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articles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利用、经营、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其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农村公路的范围界定以及专用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Chapter 2公路规划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道规划相协调,确保路网充分发挥功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公路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铁路、水利等项目以及各类管线设施,确需与公路或者其设施交叉或者并行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以及其他要求。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等项目以及各类管线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影响运行安全。
Chapter 3公路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建立健全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技术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农村公路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可以提请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事公路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机构;
(三)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四)组织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开展水文、地质、气候、地下管网调查。遇到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气体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形,应当提出防治建议,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前期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并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和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等工程重点部位,以及拌和站、钢筋加工场、梁板预制场等人员密集区域,采取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采取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的施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合同段执业。
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在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试验检测单位执业;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以进入试运营。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技术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但是应当执行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制度。
Chapter 4公路养护
(一)政府收费公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机构负责;
(二)非收费国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养护机构负责;
(三)非收费省道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养护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四)县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养护单位负责;
(五)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经营性收费公路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所列公路养护主体应当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一)政府收费公路从通行费收入中列支;
(二)非收费的国道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承担和保障;
(三)非收费的省道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和保障;
(四)经营性收费公路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由其承担的公路养护费用。
公路养护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实施公路养护作业前,应当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并同步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养护作业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的编制,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在交通高峰期封闭车道施工作业;确需占道作业或者因占道作业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告;养护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计划和公路养护作业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并签订书面公路养护合同。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通行安全并需要应急养护情形的,可以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农村公路养护合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Chapter 5公路利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利用和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交通秩序、服从管理指挥、不妨害公路安全畅通运行的义务,也依法享有公路通行权和其他合法利用公路的权利。
收费公路应当根据公路交通量、技术状况等情况调整收费标准,科学规范设置限速标志,提升路网通行效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路利用事项的许可应当按照下列职责权限划分办理:
(一)起运地在本省范围内的跨省超限运输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起运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勘验核查;跨市(州)、跨县(市、区)超限运输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县(市、区)内超限运输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二)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非公路标志牌许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三)高速公路外的普通国道、省道的涉路施工许可、非公路标志牌许可,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审批;
(四)农村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非公路标志牌许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确需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车辆;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三)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实施应当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施工作业等行为,应当按照许可的方案、计划、施工图纸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实施。
(一)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集市贸易;
(二)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
(三)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场所,以及电杆、变压器等与公路保护管理无关的设施;
(四)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采矿、采石、取土、挖砂、采空作业;
(六)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不小于三米;二级公路的用地范围不小于两米。
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住宅小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其用地边界外缘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村道不少于十米,并应当尽可能建设在公路一侧。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对超限车辆加强现场检查,并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技术检测等方式,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对在现场超限检查、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监督管理工作,本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相关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和货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车道和通行车道。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高速公路出入口与货运源头称重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认定超限超载的依据。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安全距离和限速要求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和雨、雪、雾天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
车辆驾乘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本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安全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Chapter 6收费公路
禁止在收费公路以外的公路上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执行救护、救援、抢险等现场处置任务的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便利。
(一)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扩大收费范围和转让收费公路权益;
(二)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不开具票据或者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
(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七)挪用、截留、侵占车辆通行费;
(八)其他违反收费规范的行为。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二)强行冲卡;
(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四)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
(五)破坏收费设施设备、干扰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六)屏蔽、调换通行介质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介质;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
(八)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九)其他妨碍公路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
收费公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联网收费、统一清分和结算,清分结算业务由省级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收费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免费停车、休息、饮水、如厕等公益性服务和加油(气)、充电、餐饮、购物、车辆维修等经营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区拓展多元化服务业态,配备医疗急救箱,为司机提供便捷、经济的休息场所。服务区应当规划建设或者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区。
收费公路服务区不得擅自关闭。确需关闭的,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Chapter 7保障和监督
(一)宣传、贯彻公路法律法规;
(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
(三)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四)管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和收费现场秩序;
(六)实施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七)实施公路巡查,监督管理公路状况和服务区服务经营活动;
(八)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等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置交通拥堵等突发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到场调查处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公路路网运行管理,建立与相邻省、直辖市的路网信息共享制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公路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公路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方案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查、监控,对发现的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三)不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公路专项资金的;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Chapter 9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