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