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公路养护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技术状况、交通量、养护预算定额,以及养护规范等要求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公路养护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实施公路养护作业前,应当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并同步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养护作业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的编制,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在交通高峰期封闭车道施工作业;确需占道作业或者因占道作业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告;养护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计划和公路养护作业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