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集市贸易;

(二)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

(三)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场所,以及电杆、变压器等与公路保护管理无关的设施;

(四)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采矿、采石、取土、挖砂、采空作业;

(六)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