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制度,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与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采取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的施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合同段执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