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车辆驾驶人员或者同乘人员不得有下列妨碍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二)强行冲卡;

(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四)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

(五)破坏收费设施设备、干扰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六)屏蔽、调换通行介质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介质;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

(八)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九)其他妨碍公路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