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公路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未经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或者未按照质量检测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以进入试运营。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技术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但是应当执行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