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以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知识的宣传。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加市容环卫相关工作。
对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Chapter 2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辆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迹和废弃物等;
(三)保持市容环卫设施整洁、完好。
(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有轨电车、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首末站,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人为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Chapter 3市容管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存在破损、倾斜、附属设施缺失等现象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改;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鼓励建设搭载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标识、治安监控等设施的多功能智能杆。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推进井盖数字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定期对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排水窨井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坠设施,定期做好维护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合理数量的餐饮、集市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撤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采用临时停放、错时停放、提供充电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场所(设施)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保持车身清洁,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恢复设置载体原状。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政府采购、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五)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沿街商店、宾馆酒店、银行、加油站等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设置相应指示标识。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至资源化利用等处置场所。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沿途泄漏、抛撒;运输车辆不得车轮车体带泥上路行驶。
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尘屑、废气等污染物。
Chapter 5监督管理
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集感知、监测、分析、指挥、服务、监督为一体的智慧化管理体系,推动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运用、共享交换以及业务协同,提升市容环卫管理的动态监控、分析研判、预警预测、联动处置能力。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对涉及多部门的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事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动执法。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