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