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架空管线设置应当整齐规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存在破损、倾斜、附属设施缺失等现象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改;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鼓励建设搭载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标识、治安监控等设施的多功能智能杆。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