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市容环卫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积极探索城市管家等治理新模式,提高市容环卫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