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设施)。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实时泊位信息接入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采用临时停放、错时停放、提供充电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