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井盖(含沟盖、雨箅,下同)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推进井盖数字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定期对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排水窨井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坠设施,定期做好维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