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7,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7, 2023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1年12月30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24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热能的各种设备、管道及为满足热用户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附属设备及附配件。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有计划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热力站、热用户能耗的在线监测和调节。
Chapter 2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经批准的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与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同步实施。
依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单位或者住宅小区路面、绿植等损坏的,供热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恢复;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房屋建筑工程供热系统设计的技术参数应当与供热企业热媒参数相匹配,热负荷与供热面积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控制,分户控制的阀门应当设在相应公共区域。
既有建筑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等有关资料,符合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和供热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接入供热管网。
住宅用户实行分户控制的,以入户阀门为界,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阀门)由供热企业负责,以内的由热用户负责;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户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户内的由热用户负责。
非住宅用户以入户阀门井内的阀门为界,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阀门)由供热企业负责;以内的由热用户负责。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设施维护、维修、更新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由供热企业负责的供热设施维护、维修和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供热与用热
供热企业供热能力不能满足用热需求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区域。
供热管网充水调试,应当于五日前告知热用户。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出现漏水等情况,可以报请供热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因抢修供热设施确需破拆其他热用户地面、装修等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恢复;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抢修需要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
(一)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二)拒不执行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提前或者延长供热的决定;
(三)正常供热条件下,间歇供热、低温运行,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保障供热的行为。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煤炭价格联动的补贴机制,在热价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时,可以对热源企业实行临时性补贴。
新建房屋未交付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新建房屋接入供热管网时间晚于供热起始期的,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应当交纳中止供热期间的基本热费。
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以一个供热期为时间单位。在停止用热期间,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具体标准由市、旗县人民政府制定。
供热企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手续以及施工处理时,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施工材料费和人工费等费用。
(一)新接入供热管网的建筑通热未满一个供热期的;
(二)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三)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一)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二)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改变室内供热系统;
(四)擅自在供热系统中加设循环泵;
(五)在供热设施上取用供热循环用水;
(六)将供热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相连通;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企业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Chapter 4室温不达标争议处理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二十四小时内组织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入户测温。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十二小时内入户测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测温结果经双方签字确认。
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室内供热设施老化损坏或者房屋密封保温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等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温度不达标原因属于热源企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先行退还热费。供热企业退还热费后,有权向热源企业追偿。
供热企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热用户并结清。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