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住宅用户实行分户控制的,以入户阀门为界,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阀门)由供热企业负责,以内的由热用户负责;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户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户内的由热用户负责。

非住宅用户以入户阀门井内的阀门为界,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阀门)由供热企业负责;以内的由热用户负责。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设施维护、维修、更新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由供热企业负责的供热设施维护、维修和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