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供热期内,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及时消除故障隐患。发生故障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单位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因抢修供热设施确需破拆其他热用户地面、装修等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恢复;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抢修需要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