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企业应当按日退还温度不达标期间的热费;三十日内三次测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一个月的热费。温度不达标期间为热用户提出投诉或者测温申请之日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
温度不达标原因属于热源企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先行退还热费。供热企业退还热费后,有权向热源企业追偿。
供热企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热用户并结清。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