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供热企业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