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为供热区域外的热用户供热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