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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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2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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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电池、灯管、药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在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中产生的易腐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瓜皮果核、中药药渣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餐巾纸、卫生纸、纸尿裤、烟蒂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分类类别予以调整。鼓励有处置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详细的分类。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
(一)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违法案件查处和有关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等;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有机易腐垃圾肥料化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鼓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布局和用地。相关设施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指标。
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体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内容。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垃圾厢房等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建设垃圾转运站、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拣等场所。
Chapter 3源头减量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包装物,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物。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鼓励其他企业、组织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
Chapter 4分类投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一)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参照前项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其他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地块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河道水面、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仍然无法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担任。
业主和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内容进行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工作。
其他单位、区域、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和更新维护由管理责任人负责。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单位、区域、场所内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方式和时段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投放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染疫畜禽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Chapter 5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置。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
(三)将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农村有机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置有机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就地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应急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要停止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约定履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正常进行。
Chapter 6促进与监管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教材和知识读本。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活动。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日牵头组织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宣传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措施,督促企业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本市有关单位在组织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关于源头减量的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7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有关约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信用记录制度,将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违约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予以记录,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Chapter 8附则
在过渡期内,相关区域可以将厨余垃圾并入其他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