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督查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关于源头减量的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