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时段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