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单位、区域、场所内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方式和时段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投放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