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
(三)将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