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配置外,城市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更新维护由管理责任人负责。

其他单位、区域、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和更新维护由管理责任人负责。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