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