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3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3年4月27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Chapter 2规划建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已建居民住宅未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推行户表改造和新建居民住宅水表智能化管理。
Chapter 3设施管理
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等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应当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改造计划,经改造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其管理和维护职责,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单位建筑区划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补偿。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巡查。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因办理管线选址及规划手续需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
Chapter 4水质安全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或者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公共供水安全,并及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hapter 5供水用水
需要临时用水的用户,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签订临时供水用水合同。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用户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注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负责更换注册水表,支付检定费和相关费用,并根据检定结果结算水费;水表误差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定费和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或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发现注册水表损坏的,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证明系用户原因损坏的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免费更换注册水表及附属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抢修作业涉及的单位、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演练。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当地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在指定地点从标有特定标记的取水设施取水,按量计费。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采取接管等手段取水的;
(二)非消防救援、消防演习动用公共消火栓或者防险装置取水的;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取水的;
(四)用户不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注册水表,擅自接用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的;
(五)擅自拆除、迁移水表或者开启、伪造注册水表封印取水的;
(六)破坏或者采取技术手段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使水表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的;
(七)擅自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取水的;
(八)采用其他方法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Chapter 6二次供水
需要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建设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并组织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将检测结果记入相关档案,并向用户公开。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