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一)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采取接管等手段取水的;
(二)非消防救援、消防演习动用公共消火栓或者防险装置取水的;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取水的;
(四)用户不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注册水表,擅自接用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的;
(五)擅自拆除、迁移水表或者开启、伪造注册水表封印取水的;
(六)破坏或者采取技术手段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使水表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的;
(七)擅自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取水的;
(八)采用其他方法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