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已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接收的,其管理和维护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以及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等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应当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改造计划,经改造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其管理和维护职责,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单位建筑区划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