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并确保水压达标。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