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处置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演练。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当地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